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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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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413
发文单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沈政办发[2014]53号
文件名: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政办发[2014]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5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4]53号
  全文有效
  2014-8-13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3日
  沈阳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辽政办发〔2014〕22号)精神,做好我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个转企”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主体类型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内资合伙企业和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实施“个转企”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主体自愿原则。创新工作机制,注重政策引导,积极开展“个转企”的比较优势、扶持政策等宣传,调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积极性,主动引导和扶持“个转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的意愿,注重激发其内在动力,确保转型主体受益。
  (二)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统筹兼顾,科学推进,结合地区产业特点、区位优势和主体自身情况,对产值和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且对“个转企”工作存有顾虑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引导和扶持,对规模较小、潜力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施培育。
  (三)坚持政府推动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政策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四)坚持依法规范原则。通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市场等手段,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为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和企业提升发展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主要对象
  (一)对从事工业、农(林、牧、渔)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未列明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从业人员等指标,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督促转企,对符合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50%的个体工商户鼓励转企);
  (二)产值较大的制造业和规模较大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
  (三)经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四)冠用沈阳市名的个体工商户;
  (五)从事商业和服务业连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六)目前已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法律法规要求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
  三、政策措施
  (一)准入服务。
  1.工商登记程序。“个转企”可按照“一销一立”程序合并办理,也可按照变更程序办理。申请人应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升级企业投资者至少包含1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名称登记。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允许继续使用原登记字号(合伙企业在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转型后企业名称不变的,无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3.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4.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合法使用证明即予以登记。
  5.相关审批事项。按变更程序办理的转型企业,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有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只要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内,可先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中,企业名称没有变化的,可继续沿用原许可批准文件;企业名称变化的,申请人可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按变更程序办理相关审批许可手续,直接更换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其中,为企业登记前置许可的,由申请人在3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备案。
  6.提供优质服务。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一站式”窗口,积极开展“个转企”工作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主动提供登记指南、登记表格,指导申请人规范填写申请书、准备登记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7.“个转企”后,原则上可保留转企前的各种荣誉称号,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
  (二)税费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3.“个转企”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底前,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4.对“个转企”的纳税人在个体经营期间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没有原始有效凭证证明其价值,可按照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按照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
  5.从转企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转企”后,即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6.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固定资产),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持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7.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免征变更登记费、证照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金融措施。
  1.各金融机构对持《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的“个转企”企业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现金流等特点,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型微利企业,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创新还款方式。
  2.各金融机构要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
  3.在“个转企”企业提供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及时为其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4.各金融机构支持“个转企”企业信贷情况,纳入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小企业信贷政策评估内容。
  5.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个转企”小型微利企业,予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落实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各区、县(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学习传达文件精神,进行工作部署。
  (二)推进督促阶段(8月16日至11月30日)。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地全面展开“个转企”工作。同时,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个转企”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纠正偏差,积极改进提高。
  (三)考核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2月15日)。市政府对各区、县(市)政府“个转企”工作进行综合考评。
  五、工作分工
  市政府建立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的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负责全市“个转企”工作的综合规划、组织协调、督查考核以及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工商局: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宣传动员、政策咨询、摸底调研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和工作台账、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简化“个转企”工商登记办理程序,承担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做好“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
  (三)市规划国土局、房产局:按照现行有关政策,指导本系统做好“个转企”涉及的相关资产处置和产权变更登记服务。
  (四)市环保局、交通局、文广局、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本系统依法简化审批手续,优先审核发证,减免相关费用,为个体工商户办理转企过程中许可审批事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五)市服务业委: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本系统积极推动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质量提升。对“个转企”后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六)市中小企业局: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对“个转企”企业发展经营提供服务帮助和政策扶持。
  (七)市质监局: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本系统积极办理“个转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核与登记发证工作,为办理转企过程中行政确认事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八)市统计局:指导和督促本系统根据工商、国税、地税部门抄告的“个转企”登记企业名单,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及时进行统计登记并纳入基本单位名录库。
  (九)市法制办:参与“个转企”有关政策措施的研究、论证工作,提供合法性支持。
  (十)市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加强对“个转企”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积极创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落实税费扶持政策。
  (十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引导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为小型微利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全面推进。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制定方案,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将此项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主动作为,全力推进。要建立健全“个转企”台账,建立“个转企”培育库,全面掌握符合转型升级个体工商户的规模、数量、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定期通报信息,分析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协调解决问题。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要根据各地区个体工商户现有总量、产业结构等实际情况,定期督导检查,通报工作情况,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国家和省、市关于“个转企”工作的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和主动性,积极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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