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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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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281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函[2015]47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04-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地税函[2015]4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4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47号
  全文有效
  2015-4-17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你局《关于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大包干”认定的请示》(沈地税一稽发[20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货物运输代理业和港口船舶代理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32号)第八条第二款,“实行‘费用大包干’方式提供本办法征税范围内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其营业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确认计算方法的,须报经市地方税务局认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的规定,辽宁豪运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文件规定,不能采取“费用大包干”方式确定营业税营业额。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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