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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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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276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5-06-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契税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5-6-1
  为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90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5]114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再次开展“涉税中介”自查清理工作情况的函》(辽地税函[2015]127号)的要求,现将《关于印发〈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9]61号)中《契税计税依据核定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对核定计税依据有异议,可要求纳税人到征收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核定”废止,并自此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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