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9
  • Tax100会员 27969
查看: 1238|回复: 0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6-2 00: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5180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函[2015]16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15-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沈地税函[2015]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162号
  全文有效
  2015-11-24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关于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沈地税二稽发[2015]2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9号)第一条,“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根据你局提供的证据,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家屯分局下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单位一栏标明的是沈阳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此,应由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在缴纳了耕地占用税后,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