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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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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4769
发文单位: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辽工商发[2017]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工商发[2017]8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7]8号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通知
  辽工商发[2017]8号
  全文有效
  2017-2-13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在适用范围、公告方式、登记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与《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29号)有所区别的制度设计。2017年1月24日,工商总局印发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针对总体设计、业务系统、数据交换等提出了明确方案。按照工商总局相关要求,省局重新制定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全省按照新的办法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为做好衔接过渡工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统一深入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贯彻落实工商总局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等信息化文件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全面试行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6]29号)和全省试行的《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自2017年3月1日起失效。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7年3月1日前,暂停新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受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四、试行期间使用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及承诺书》不再适用。2017年3月1日起,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使用《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附件当中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书》。
  附件:
  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略)
  2.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
  3.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指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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