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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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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4768
发文单位: 辽宁省财政厅
文件编号: 辽财办会[2017]45号
文件名: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4-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辽财办会[2017]45号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财办会[2017]45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辽财办会[2017]45号
  全文有效
  2017-4-7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换证及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7]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度我省代理记账机构证书换发及年度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代理记账机构证书的换发工作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样式及有关要求的通知》(财会[2016]8号)及我省《转发财政部关于使用“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辽财办会[2016]74号)的有关精神,各市应在2017年7月1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新版证书的换发工作。
  二、组织开展代理记账年度备案工作
  各市应严格按照《关于修订辽宁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6]317号)的有关规定,通过系统组织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的审核工作。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于2017年4月30日前通过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向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三、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的调研和分析
  各市要根据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情况,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发展报告,报告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代理记账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并于2017年7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人:会计处金鹏
  联系电话:024-22709343、8398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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