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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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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66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朝信办发〔2016〕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现将此制度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朝信办发〔2016〕9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税守信红榜基本标准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评价内容及标准,连续2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简称2连A)的纳税人。
   守信红榜实行动态管理,因税务检查等手段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不符合纳税信用A级情形的,将从守信红榜中撤出。
   第三条 失信黑名单基本标准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案件信息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及时对外更新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公布栏撤出。
   第四条 对纳入守信红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办税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五条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一、制定本公告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朝阳市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朝信办发〔2016〕9号)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工作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纳税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将本制度予以公告。
   二、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制度适用的范围是:守信红榜适用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评价内容及标准,连续2年被评为A级纳税信用级别(简称2连A)的纳税人;失信黑名单适用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确定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
   三、对于纳入守信红榜的纳税人有哪些激励措施?
   对纳入守信红榜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二)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办税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三)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对于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采取哪些措施?
   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相应的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二)对欠缴查补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税务机关将当事人信息提供给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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