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965
  • Tax100会员 33176
查看: 798|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6-2 00:0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66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朝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朝地税函〔2013〕42号)及《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朝地税函〔2010〕100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公告政策解读
  2018年7月5日
   一、制定本公告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对转让非住房的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为了规范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起草此公告。
   二、制定本公告的意义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起草的内容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朝阳市税务局经研究决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原则上要实行查实征收,对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