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行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版本)
税乎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市部分行业中开展发票有奖活动的公告(2018年版本)
全文有效
2018.7.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修改。
为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充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规范经营者依法开具发票行为,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调整,经盘锦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拟定自2016年9月20日起,实行发票有奖活动,即个人消费者在部分行业消费时索取的发票参加摇奖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摇奖参与方式
(一)参与人员:个人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索取机打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经营者为个人消费者开具时在“付款单位(个人)”栏填写“个人”两字或者“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均可参与发票摇奖。其中, “付款单位(个人)”栏只填写“个人”两字的,只能参加一等奖摇奖;填写“个人+手机号码”或者“消费者个人姓名+个人+手机号码”的,可以参加一、二等奖摇奖;未填写“个人”字样或填写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参加摇奖。
2.个人消费者取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金额超过100元(含)的发票,即可自动参加当期摇奖,每100元金额赋予1个摇奖基础号码,金额不足100元不参加摇奖。
(二)参与行业:部分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和加工修理业。包括:食品、饮料批发;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医药及医疗器材批发;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批发;百货、超级市场零售;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燃料及零配件专门零售;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饮食、娱乐(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网吧)、社会力量办学(文化、文艺、技术等培训)、旅店、旅游、租赁、代理、物业、婚庆、沐浴、美发、美容、照相、洗染、咨询、快递、打字复印、美术装裱、录音录像、装卸搬运、仓储、体育业(健身房、球馆等);金属制品加工业;工艺品加工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以上行业不含免税项目开具的发票。
(三)参与区域:在盘锦市行政区域内,参与行业的经营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个人消费者依法开具并且符合本公告条件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发票摇奖范围。
二、奖项设置
全年十二期,每期设置二个奖项:一等奖2个,每个奖励现金5万元(含税);二等奖1000个,各奖励电话费100元。
三、摇奖方式
(一)摇奖基本单位:发票票面金额每100元为一个摇奖基本单位。发票金额超过100元的,按照100元的整数倍累加摇奖基本单位,给予相应次数的摇奖机会。
(二)摇奖号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辽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上方的代码、号码和摇奖系统生成的4位顺序号码构成摇奖号码。顺序号码按照发票金额每百元设置一个。
(三)摇奖程序:每期摇奖共进行二次。第一次摇出2个一等奖中奖号码;第二次摇出1000个二等奖中奖号码。中奖号码当场公布,中奖信息在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网站上公告。
(四)承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公开组织摇奖活动。
四、摇奖期限
全年开奖十二期,每月为一期。每期开奖时间为次月的第二周星期四,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消费者当月取得的符合摇奖范围的发票参与当期摇奖,已经参与过摇奖的发票不再参加以后各期摇奖。
如因经营者未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送发票开具信息等原因,造成消费者取得的发票未纳入当期摇奖的,将自动参与经营者实际上传月份的当期摇奖。
五、兑奖方法
(一)一等奖兑奖方法
1.兑奖期限为中奖信息公布之日起90日(含节假日)内。第90日遇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一等奖中奖人可在兑奖期限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兑奖部门(地址: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276号,兑奖咨询电话:0427-6522115)办理兑领奖手续,超过兑奖期限未办理兑领奖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兑奖,奖金不滚入下期。
2.一等奖中奖人兑领奖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军官证)、《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普通发票》、《辽宁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原件,《辽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打印件,否则不予兑奖。发票中填列个人姓名的,须与领奖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姓名一致。
3.税务机关对中奖人信息给予保密,未征得中奖人同意不得向社会公开或发布。
4.一等奖中奖人兑奖时税务机关保留中奖发票原件,留存由中奖人本人签字的证件复印件。
5.中奖人领取发票中奖奖金时,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二等奖兑奖方法
税务机关委托手机代理商在一个月内将100元中奖电话费直接充入中奖人的手机账户中。因为税务机关需取得相关款项发票,所以该100元中奖电话费只能用于消费,不能要求退款。
(三)不予兑奖的情形:
1.非法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有涂改的发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票面严重破损、污染,发票代码、号码等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5.发票上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加盖的印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6.不符合本公告其他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六、其他事项
(一)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消费者在取得发票时应进行认真核对,对发票摇奖活动存有不明事宜的,可拨打咨询电话6522115;遇有经营者拒绝提供发票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的,可直接拨打12366举报或者向经营者主管税务机关举报。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举报电话如下:
盘山县局3557007,大洼区局6863630,兴隆台区局2938806,双台子区局3833983,开发区局6608061,辽东湾区局3408006,直属分局2820239。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和下午13时至17时。
(三)消费者通过伪造、变造等欺诈手段骗取发票奖金的,一经发现,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负责最终解释。
本公告自2016年9月20起实行。
特此公告。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