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关于所辖县区局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20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所辖县区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并。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营口市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国家税务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东段,联系电话:0417-6165055;设国家税务总局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鲅鱼圈区)税务局世纪广场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联系电话:0417-6255561。办税服务厅地址:营口市鲅鱼圈区日月大道东段,办税服务电话:0417-6165100;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中段,办税服务电话:0417-6255563。
二、原营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税务局,加挂国家税务总局营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联系电话:0417-2859157;办税服务厅地址为营口市西市区澄湖西路89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6655013。
三、原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国家税务局、营口市地方税务局沿海产业基地分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12号,联系电话:0417-6656186;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税务局民和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营口市新联大街东1号,联系电话:0417-2859679。办税服务厅地址:营口市站前区南通街南通里12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6656318。
四、原营口市站前区国家税务局、营口市站前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站前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站前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8号,联系电话:0417-2859216;设营口市站前区税务局金牛山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联系电话:0417-6656156。办税服务厅地址: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8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2859100。
五、原营口市西市区国家税务局、营口市西市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西市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西市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联系电话:0417-6672608;设营口市西市区税务局渤海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东28号,联系电话:0417-2859203。办税服务厅地址为营口市站前区南宁街南宁里1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6672690。
六、原营口市老边区国家税务局、营口市老边区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营口市老边区花园路8号,联系电话:0417-6659051;设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老边区税务局花园路办公区,办公地址为营口市老边区花园路西19号,联系电话:0417-3905900。办税服务厅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花园路8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6659098。
七、原辽宁省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大石桥市镁都大街西段35号,联系电话:0417-6956969;设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繁荣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大石桥市繁荣大街新开路东段,联系电话:0417-5806018。办税服务厅地址:大石桥市镁都大街西段35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6956917。
原辽宁省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大石桥市繁荣大街新开路东段,联系电话:0417-5806045。原辽宁省大石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大石桥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八、原辽宁省盖州市国家税务局、盖州市地方税务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新组建的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办公地址为盖州市市府大街6号,联系电话:0417-6571608;设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红旗大街办公区,办公地址为盖州市红旗大街93号,联系电话:0417-7800571。办税服务厅地址为盖州市市府大街6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6571625;盖州市红旗大街93号,办税服务电话:0417-7828317。
原辽宁省盖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合并,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盖州市红旗大街93号,联系电话为:0417-7800941。原辽宁省盖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盖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九、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十、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十一、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十二、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十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十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十五、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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