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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4个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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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1635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4个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9-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4个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关于4个派出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8.9.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阜新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108号,邮政编码:123000,联系电话为:0418-378661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中华路108号,联系电话为:0418-3786658;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延伸2号,邮政编码:123000,联系电话为:0418-2283610,办税服务厅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西山路延伸2号,联系电话:0418-2260016;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龙城路9号,邮政编码:123000,联系电话为:0418-3715608;第二稽查局的办公地址为: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玉龙新城龙城路9号,邮政编码:123000,联系电话为:0418-3786037。
  二、第一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公区和中国税务原阜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辖区内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企业、省局列名大企业的名册管理、数据补充采集、风险分析和风险应对等事项;组织实施本系统列名大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及与市外同类型企业的比较分析;指导大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本系统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税务分局承接中国税务原阜新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负责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工作;负责与房地产一体化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工作;责任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一稽查局承接中国税务原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税务局、细河区税务局、清河门区税务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税务局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第二稽查局承接中国税务原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办公区承担的所有业务和工作职责。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海州区税务局、太平区税务局、新邱区税务局、彰武县税务局所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相关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准备工作还在进行中。
  三、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税务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八、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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