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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关于所属派出机构及辖区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全文有效
2018.9.30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组建了所属派出机构,其中: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二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一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原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合并,组建了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以下简称“合作区税务局”)。为更好地服务纳税人并依法履行职责,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派出机构税务机构变更
(一)第一稽查局
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新组建的第一稽查局,办公地址为丹东市振兴区八经街五纬路税务局楼,邮政编码:118000,联系电话:0415-2859028。
(二)第二稽查局
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新组建的第二稽查局,办公地址为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198号,邮政编码:118015,联系电话:0415-2812247。
(三)第一税务分局
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新组建的第一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丹东市元宝区江城大街198号,邮政编码:118015,联系电话:0415-2817682。
(四)第二税务分局
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新组建的第二税务分局,办公地址为丹东市元宝区锦山大街83号,邮政编码:118001,联系电话:0415-2828672。
二、丹东市辖区税务机构变更
原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合并后名称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丹东边境经济合作区税务局。新组建的合作区税务局,办公地址为丹东新区银河大街102-1号,邮政编码:118001,联系电话:0415-3121958。办税服务厅位于同一地址,办税服务电话:0415-3121148。
三、印信使用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暂不包括财务印章,下同),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税务机构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办税事项衔接
(一)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二)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立案检查的未结案件,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丹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承接,按照原检查范围继续办理,与原检查范围所列税种直接相关的税费一并处理。
(三)第一税务分局挂牌后,继续行使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尚未办结的事项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第二税务分局挂牌后,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第二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合作区税务局挂牌后,原丹东市边境经济合作区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边境经济合作区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合作区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合作区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税务规定衔接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原机构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纳税服务
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区局(分局)两个税务机构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费业务“一键咨询”。
纳税人在丹东新区新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可办理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业务,在丹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产交易大厅可办理原丹东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业务。
七、涉税资料报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丹东市国家税务局、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区局(分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新税务机构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所辖区局(分局)两个税务机构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新税务机构申请一次。
八、票证使用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九、证件使用
上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十、本公告自2018年9月3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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