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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无 |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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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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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zcjd/201908/t20190819_64827580.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文件名: 《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 2019-08-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一、问: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科研仪器设备是科研必备的基本工具,各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研工作离不开完善的仪器设备条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改革创新、科技创新的要求,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2016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扩大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自主权,明确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激发全省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聚焦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进一步推动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解决按一般政府采购程序导致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周期过长、效率较低,难以满足科研使用需求等问题,省财政厅于2019年2月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问:扩大采购人自主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扩大采购人自主权主要表现可自行组织和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一是采购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科研需求,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购,主管预算单位不得对其依法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干预或者限制。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项目实际适用情形,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效率,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可以不用再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单一来源公示。对于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3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按照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

二是采购单位可以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在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之外自行选定评审专家。自行选择评审专家的方式由采购单位根据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决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规定。

三、问:进口产品备案制管理如何实行?

答: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3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时,无需进行采购需求公示和专家论证公示,也不用再报主管预算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在政府采购计划备案表中注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组织专家进行进口产品论证后,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即可,同一预算年度备案过的再次备案采购时无需再进行专家论证。

四、问:采购审批流程如何优化?

答: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10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可由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向省财政厅直接提交变更申请,不用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单位在申请报告中注明“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将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优先予以审批。

五、问:采购人应当如何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一是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管理,建立岗位清晰、职责明确、权责对等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尤其在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环节,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

二是简化内部采购立项程序。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100万元的项目,采购单位可以结合采购项目特点,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缩短采购周期,切实提高采购效率。

三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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