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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37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辽财税〔2019〕37号
全文有效
2019.1.31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 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等其他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严格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五、 各级财税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深化财税部门协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加强宣传辅导,通过多渠道进行政策解读,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 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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