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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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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20816
发文单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通知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19.3.31
  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人:
  根据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工作部署,自2019年4月1日起,大连市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交由税务机关征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原则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税务机关征收后,继续采取“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村(社区)学校等集中代收”方式,在原有缴费渠道不变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将进一步优化缴费服务,提升缴费人缴费体验,逐步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最大程度便利缴费人。
   二、职责划分
   医疗保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相关政策制定;经办机构负责参保资格核定、待遇发放,参保事宜宣传。
   税务机关: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和征收事宜宣传。
   三、缴费办理
   缴费人(新生儿、补缴)可通过税务机关在医保经办机构大厅设置的税务征收窗口一站式办理缴费,也可以办理医保参保核定手续后,到税务机关合作银行(大连银行、邮储银行、农商银行、交通银行)网点窗口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缴费人采取银行批扣方式进行缴费的,税务机关征收不影响缴费人办理缴费业务,缴费人只需继续按期将费款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即可。如要改变批扣银行和账号,请到原协议签署银行营业网点窗口撤销原协议,到变更后的税务机关合作银行营业网点窗口签署新协议。
   缴费人如对缴费办理事项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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