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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滚雷”行动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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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34620
发文单位: 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盘公〔2019〕130号
文件名: 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滚雷”行动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盘公〔2019〕130号
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 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滚雷”行动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告
盘公〔2019〕130号

盘锦市公安局、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盘锦市人民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盘锦市税务局关于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滚雷”行动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告
  盘公〔2019〕130号
  全文有效
  2019.10.17
  为保护国家利益,维护法律权威,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我市将开展为期6个月的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滚雷”行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提高“滚雷”行动中案件的诉讼效率并给予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滚雷”行动期间,公安机关将采取有效措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并且存在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使国家税款造成损失、扰乱税收征管秩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涉嫌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涉嫌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以及其他虚开骗税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在本通告发布之后,对通告内容置之不理,不知悔改,仍然持续犯罪的犯罪团伙或个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第二条 “滚雷”行动期间,涉嫌犯罪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收益,主动补缴国家税款并缴纳罚款及滞纳金,积极挽回国家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第三条 符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对已经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可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未采取刑事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的,可依法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第四条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前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人员给予从宽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投案自首人员,可视情节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或者建议由税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五条 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主动到案的,如实交代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罪行的,视为主动投案。
  第六条 凡在通告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从严处理。
  第七条 凡发现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知情者都有提供线索的义务,对掌握的情况都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对举报、控告的线索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案件线索一经核实认定,将依照相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500元至50000元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公民不得为犯罪人员提供藏匿处所、资助财物、交通工具或者故意做假证包庇犯罪人员,如查实将分别以包庇罪、伪证罪和窝藏罪依法从严处理,与犯罪人员事先预谋的,按共犯论处。故意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或实施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对于拒不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员,家属应主动检举揭发或者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为犯罪人员通风报信或提供便利条件的,将依法按本通告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案、举报电话:0427—2682110 1518428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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