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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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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3123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发文日期: 2020-03-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致全省缴费人的一封信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3.12
  尊敬的缴费人您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决定,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我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此次辽宁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有关政策内容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
  (一)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5个月。
  (二)2020年2月至4月,对各类大型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3个月。
  二、关于参保企业划型
  (一)企业划型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确定。
  (二)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如实申报划型,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政策执行期结束后,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征政策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稽核、检查,发现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要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实行社会保险费汇缴的行业企业(集团公司),按其汇缴的独立法人企业单独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划型;分支机构所属法人单位不在我省域内,且无法通过部门信息共享确定划型的,所属法人单位需对分支机构划型做出承诺,并提供我省域内分支机构名单。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原则上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三、关于2月份以来已缴社保费的处理
  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将按程序批量予以退费,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对于中小微企业,优先选择直接退费;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税务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
  四、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自2020年2月起,辽宁省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且预计年底前可支付月数达到3个月的,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防疫情不松懈,抓发展不动摇。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时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也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在这次抗疫阻击战中必将落实落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确保辽宁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税费政策,欢迎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关注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社保综合咨询服务热线12333,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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