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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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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 23: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416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公开信
发文日期: 2020-03-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公开信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致全市医疗保险缴费人的公开信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全文有效
  2020.3.19
  尊敬的缴费人您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支持有序复工复产,营口市医疗保障局 营口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营医保发〔2020〕14号)。依据此文件精神,现将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政策内容明确如下:
  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及范围
  2020年2月至4月,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即: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7.5%、个人缴费部分为2%的缴费人),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限3个月。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即:减征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的费率实际为4%,职工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率仍为2%)。
  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申报
  符合减征范围的缴费人要先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缴费额核定,核定后在电子税务系统申报时,在申报界面中的“申报应纳费额”项目填写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金额,即达到减征目的。
  三、关于2月份已多缴费款的处理
  对于企业已缴纳的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份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税务、医保部门加强与参保单位的沟通,以退费为主,但充分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和选择,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四、退费时间及流程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预计3月底将开展批量退费工作,请缴费人及时关注银行账户的资金变动情况。若4月15日仍未收到退费款项,请及时向医保经办经办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反馈。
  五、相关说明
  防疫情不松懈,抓发展不动摇。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到了最吃劲的关键时期,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也正处于稳步推进阶段。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营口市医疗保障局在这次抗疫阻击战中必将落实落细各项优惠政策,以钉钉子精神抓落实,确保我市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政策,欢迎关注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官方微博或关注营口税务微信公众号,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医保综合咨询服务热线,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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