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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54985 |
发文单位: |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葫医保发〔2020〕32号 |
文件名: |
葫医保发〔2020〕32号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20-03-19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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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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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葫医保发〔2020〕32号 |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葫芦岛市税务局关于阶段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葫医保发〔2020〕32号
全文有效
2020.3.19
各县(市)区政府,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企业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2020年3月、4月、5月,对职工医保企业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
(四)缴费费率。2020年3月、4月、5月,职工医保企业缴费费率由7.0%调整为3.5%(不含生育保险0.5%)。
(五)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在统筹基金累计结存中解决。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
(三)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按时支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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