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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无 | 财政扶贫工作“问与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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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czt.guizhou.gov.cn/zwgk/zfxxgk/fdzdgknr/zcfg/zcjd/201812/t20181229_6482752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文件名: 财政扶贫工作“问与答”
发文日期: 2018-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1.整合范围内的一些资金下达时明确了约束性任务,可否统筹整合?整合后是否考核约束性任务完成情况?
  答:2017年12月,为发挥财税体制改革的牵引作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部署构建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与行业间资金统筹的长效机制,要求对行业内交叉重复的中央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逐步对农业发展领域涉农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考虑到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性,该文件同时规定:脱贫攻坚期内,贫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继续按相关规定实施。因此,相关涉农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与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并非替换或对立关系,试点期内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继续执行的政策是非常明确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贫困县在整合相关资金时,可结合当地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将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中贫困人口受益、脱贫成效明显的项目纳入年度整合实施方案;如出现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情况,应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各贫困县应严格执行上述整合试点政策,如遇到违反政策规定干扰整合的情况,请逐级反馈问题,并详细说明干扰整合的单位、人员及方式。
  2.在脱贫攻坚投入力度不减的同时,如何兼顾非贫困县、非贫困村的均衡发展需求?
  答:关于兼顾非贫困县的问题。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财政将各项扶贫资金下达至省级财政,由各省分配下达至县级。建议各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统筹考虑所辖贫困县及非贫困县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扶贫资金,支持贫困县及非贫困县的脱贫攻坚工作。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办发〔2016〕22号文件规定,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的试点范围是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连片特困地区县,其他县不属于整合试点范围。
  关于兼顾非贫困村的问题。2018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下达2018年度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开发〔2018〕6号),明确要求各省统筹解决好对贫困程度较深的非贫困村的支持问题,提出“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给予资金支持。对一些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各地可在规范履行识别程序的基础上,纳入建档立卡管理,并及时予以帮扶。对已脱贫摘帽的县,在实现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可适当兼顾对困难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予支持”。地方可据此统筹推进非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
  3. 8月31日前已经完成贫困县年度整合方案备案工作,此后接到上级下达资金如何整合?
  答:2018年3月,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扶贫办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号),明确“年初实施方案原则上在3月31日前完成报备;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方案的,只允许调整一次且须重新履行县级审查和省级备案程序,原则上在8月31日前完成报备”。财农〔2018〕9号文件规定贫困县年初编制的实施方案,本年度只能做一次调整,主要是为督促贫困县提高实施方案编制的精准性和严肃性。整合试点开展以来,贫困县编制的整合实施方案准确性有了明显提高,现有政策总体上是符合工作实际的。
  关于8月31日后接到据实结算转移支付等资金无法纳入整合方案的问题。对于这部分资金,虽然贫困县无法再调整年初编制的实施方案,但仍应按照脱贫攻坚工作的实际需要,另行就这部分资金编制补充方案,并根据补充方案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避免一方面完成年度脱贫任务存在明显资金缺口,一方面却“应整不整”。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下达进度,并督促省级财政按规定尽快转下达,为贫困县整合试点创造更好的条件。
  4.如何通过提高年度整合方案精准度,加快整合资金支出进度,避免不必要的结余结转?
  答:贫困县应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打赢脱贫攻坚战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的重要指示精神,统筹谋划各方面工作,提前做实项目前期工作,避免影响项目实施,造成“钱等项目”的局面。针对部分项目需跨年度实施的实际情况,分年度编制项目预算,统筹考虑季节、质保金、项目实施进度等可能影响资金结余的项目实施因素,分年度编制项目预算,合理确定当年整合资金规模,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精准度,从方案编制源头防范资金结转结余“隐患”,减少资金闲置现象。
   5.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对象是四类特殊人群,建档立卡贫困户只是其中一部分,贫困县能否将资金用于非贫困户危房改造?
  答:基本住房安全是“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攻坚目标标准的重要内容。按照建档立卡精准识别的要求,基本住房安全未能获得保障的四类重点对象均应实事求是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范围。建议各地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贫困对象的精准识别、建档立卡工作,定期全面核查,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获得“应扶尽扶”。同时,为支持贫困县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中央将包括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内的相关涉农资金配置权、使用权完全下放到贫困县,由贫困县依据当地脱贫攻坚规划,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范围内,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使用,包括用于贫困户危房改造。中央财政在下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已明确资金可由贫困县按规定统筹整合使用,未限定资金在贫困县的具体用途。一方面,各地要加强贫困户的精准识别,确保基本住房安全未获保障的贫困户按期完成危房改造。另一方面,如确有其他农户也存在危房改造需求,要按照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要求,优先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危房改造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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