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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方案》的政策做全面解读。
一、《方案》出台背景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公共文化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4号),文件要求省级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省以下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中央部署,制定我省实施方案,优化公共文化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力求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文化领域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应的制度。
二、《方案》的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精神,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市县地方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应的制度,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确保财政公共文化投入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三、《方案》的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调动省市县积极性。按照中央改革要求,充分调动省市县积极性、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进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维持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对稳定。国办发〔2020〕14号文件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方面将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化,唯一明确的分担比例事项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事项,我省在改革前后均处于中央财政分担比例为80%一档,无调整变化,不涉及基数划转事项。参照中央做法,我省《方案》基本维持现行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不涉及各级财政事权分担比例的调整。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公共文化领域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五个事项。公共文化领域的事项主要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的隶属关系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是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事项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两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对市县给予补助;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事项为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对市县转移支付。
二是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交流方面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三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涉及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的,由省级与市县财政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或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市县补助。
三是能力建设方面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两类,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方案》的贯彻落实
一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二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公共文化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省级财政加大对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市县财政要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符合区域规划的公共文化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政府债券方式安排。三是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并根据改革发展形势以及相关条件成熟情况,适时优化调整财政事权事项,健全基础标准,进一步规范支出责任。各市(州)政府要参照本方案的要求,合理划分市(州)与县级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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