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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香港中转货物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86]外经贸管出字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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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6]外经贸管出字第29号
文件名: 关于经香港中转货物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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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香港中转货物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86]外经贸管出字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中总公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分关(山西、青海、甘肃、宁夏无海关):
  我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宣布从二月十五日起增加对港澳出口的八十三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包括通过港澳转口)。
  通过港澳转口,是指货物卖断港澳,我发货到达目的港是港澳,而后由港澳商转卖其它市场的,不包括销往港澳以外地区而仅经香港海、空中转的货物。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海关总署向各地海关下达的(86)署货字第129号通知已经作出对经香港中转货物的验放规定,与本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为便于海关监管,现明确:经香港中转的远、近洋货物,属于仅对港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新增加的八十三种商品,以及原规定对港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活猪、活牛、鲜蛋和卫生纸),凭对外承运公司签发的全程提单,连同合同副本(或信用证副本),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经香港中转至日本的两纱、两布仍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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