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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别把税缴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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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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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7 15: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别把税缴错了!


企业的类型有很多种,合伙企业就是其中的一种。很多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会成立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以达到企业某些经营的目的。

  那么,对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合伙企业股东如何纳税呢?

业务描述

A企业为一家自然人合伙企业,2019年A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股息收入100万元,A企业财务人员将其按投资收益核算,并入A企业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修订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这种税收缴纳有何问题吗?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得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需要并入经营所得,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既有利也有弊:

  1.如果合伙企业实现的经营所得大于50万元时,单独计算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投资者而言是有利的。因为经营所得大于50万元时适用税率为35%,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税率为20%;
  2.如果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为亏损,单独计算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对投资者而言是不利的。因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无法填补企业的经营亏损,反而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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