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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捐赠涉税事项连载】关于捐赠相关的涉税事项这里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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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 05: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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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远铭记祖国栽培:郭晶晶捐款7000万,深情表白祖国,获赞无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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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纵横四海 胡万军
鉴于捐赠涉税事项较多,并且长期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所以将本帖升级为连载贴,整理和捐赠相关的涉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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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原创 骏哥  中国财税浪子  

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是在合伙企业层面先做税前扣除,还是直接在合伙人层面做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六条规定:“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财部99号公告要求对捐赠支出也按照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先分后扣”。

【例题1】假设张开和李明成立了一家开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2019年取得收入5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40万元。除此之外,合伙企业还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2万元,记录在合伙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没有包含在前述的40万元扣除项目中。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各自50%。
在合伙企业层面,未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之前的经营所得是50-40=1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为30%,也就是在合伙企业层面的扣除标准是3万元,实际捐赠支出未超过限额,可以全额扣除,进一步计算的合伙层面应纳税所得额是10-2=8万元,按照分配比例,张开和李明各自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是4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但是这样的计算不符合财部99号公告的规定。
按照财部99号公告,应该先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归属于张开和李明的捐赠支出金额,由于总支出是2万元,各自归属的捐赠支出是1万元。前已述及,在合伙企业层面,未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之前的经营所得是50-40=10万元,张开和李明各自承担的份额是5万元,据此计算的各自可以扣除捐赠支出的上限是1.5万元。因此张三、李四均可以据实扣除捐赠支出,各自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是5-1=4万元,和上一种方法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

【例题2】假设张开和李明成立了一家开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2019年取得收入5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损失等扣除项目40万元。除此之外,合伙企业还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2万元,记录在合伙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没有包含在前述的40万元扣除项目中。双方约定的分配比例是各自50%。张开平日参加公益活动较多,还以个人名义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款1万元,张开拟在经营所得中扣除这笔捐赠。
按照财部99号公告,应该先按照分配比例确定归属于张开和李明的捐赠支出金额,由于总支出是2万元,各自归属的捐赠支出是1万元。前已述及,在合伙企业层面,未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之前的经营所得是50-40=10万元,张开和李明各自承担的份额是5万元,据此计算的各自可以扣除捐赠支出的上限是1.5万元。因此张开仅可以扣除1.5万元(实际捐赠支出3万元),李明则可以据实扣除公益捐赠支出1万元。张开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1.5=3.5万元,李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1=4万元。
这个时候如果先在合伙企业层面扣除捐赠支出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呢?未扣除公益捐赠支出之前合伙层面的经营所得10万元,可以实际扣除公益捐赠2万元,扣除后的经营所得是8万元,张开和李明各自分配4万元经营所得,由于张开额外以个人名义捐赠1万元,也没有超过其扣除限额,因此张三进一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1=3万元,李明认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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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2-26 07:5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案例分析!个人捐赠如何充分享受税前扣除?
中国税务报  2020-2-25

  编者按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不少企业和个人纷纷捐款捐物,用爱心汇聚起强大的战“疫”合力。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捐赠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现全额税前扣除。

  2019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

  对收入项目较多、捐赠支出频繁、捐赠数额较大的个人来说,要保证精准扣除,就需要根据各项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和数额。在实务中,自行决定扣除顺序和数额是比较复杂的,需要纳税人注意以下规则及问题:1. 捐赠支出不能重复扣除;2. 全额捐赠和比例捐赠,先扣哪个都一样;3. 尽量用高税负的所得扣除捐赠;4. 全年一次性奖金用于捐赠,用好“后悔期”;5. 多笔捐赠,享优惠需要统筹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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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P 图


捐赠支出不能重复扣除

  【案例1】假设张某2020年2月取得彩票收入100万元,股票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2020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2020年度工薪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其2月有一笔捐赠支出70万元;8月无分类所得,但有一笔捐赠支出50万元。张某进行了计算:2月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60+120+150)×30%=129(万元);8月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20+150)×30%=81(万元)。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等所得项目中扣除,但不得重复扣除。并且,捐赠扣除有限额方面的规定,就全额扣除的而言,例如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全额扣除,但如果纳税人“收入少,捐的多”,就会出现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无法扣除的情况;就比例扣除的而言,扣除比例为当月各项分类所得、年度综合所得、年度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和的30%,就每一项所得而言,分别不超过该所得项目应纳税所得额30%。

  在案例1中,张某在计算2月和8月捐赠限额时,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两类所得进行了重复计算。张某2月捐赠应当尽可能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以免扣除不完,其2月可以扣除的金额为(100+60)×30%=48(万元),剩下的22万元以及8月捐赠的50万元,可以选择在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扣除。

全额捐赠和比例捐赠,先扣哪个都一样

  【案例2】假设孙某2020年的工资收入为50万元,劳务报酬为20万元,稿酬为10万元,无其他收入,不考虑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2020年2月,孙某为支持疫情防控捐赠了价值5万元的口罩,可以全额扣除;9月,孙某向某基金会捐赠现金20万元,可以按比例扣除。孙某应该先扣除全额捐赠还是比例捐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捐赠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实务中,个人同时有全额扣除和按比例扣除的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时,扣除次序对捐赠扣除结果没有实际影响。

  案例2中,孙某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20×80%+10×56%-6)=65.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65.6×30%=19.68(万元),捐赠限额是一个确定数。孙某不论先扣除全额捐赠,还是先扣除比例捐赠,对其捐赠扣除无实质影响。孙某扣除捐赠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5.6-5-19.68=40.92(万元),但其向某基金会捐赠的20万元中,有0.32万元(20-19.68)超过扣除限额,不得扣除。

尽量用高税负的所得扣除捐赠

  【案例3】假设任某2020年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适用20%税率;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96万元,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2月,任某向武汉某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捐赠90万元,任某想了两个扣除方案:一是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二是在分类所得中扣除8万元,在综合所得中扣除82万元。那么,这两个方案哪个更优?

  如果按照第一个方案,都在综合所得中扣除,扣除的90万元分别对应适用45%、35%、30%、25%、20%、10%税率的所得,还剩一部分(6-3.6),其中适用10%税率的所得有8万多元,而适用20%税率的分类所得未用于扣除捐赠支出。其税负为:3.6×3%+(6-3.6)×10%+50×20%=10.348(万元)。

  如果按照第二个方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8万元,剩余42万元所得适用20%税率;在综合所得中扣除82万元,剩余14万元所得适用3%和10%两档税率。其税负为:3.6×3%+(14-3.6)×10%+42×20%=9.548(万元)。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更优。

  综合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务中,纳税人应当注意税率变化,个人捐赠支出要优先在本人适用边际税率较高的所得项目中扣除,如方案二,综合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以上的税率,这是比方案一的优越之处,不要想当然地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而应当进行详细计算,更充分地享受减税优惠。

  【案例4】假设2020年4月,李某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3万元、偶然所得为20万元。李某预计2020年度工资收入在35万元左右,个人负担社保支出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李某4月捐赠20万元,这笔捐赠如何扣除可以更好地享受优惠?

  首先比较一下李某的综合所得税负和分类所得税负。按照简易算法,综合所得适用20%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92,应纳税额为(35-6-4-2.4)×20%-1.692=2.828(万元);而李某4月分类所得税负为(30+20)×20%=10(万元),二者税率相同,但综合所得可以减去速算扣除数,分类所得税负略高于综合所得,因此优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不会吃亏”。

  李某分类所得捐赠扣除限额为(30+20)×30%=15(万元)(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税,从中扣除捐赠支出不合适,不作为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李某可以先在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9万元,再在偶然所得中扣除6万元,剩余5万元在综合所得中扣除。计算发现,其综合所得的捐赠扣除限额为(35-6-4-2.4)×30%=6.78(万元),高于5万元,可以扣完,这样,李某就可以充分享受优惠。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分类所得的,可以在当月多项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实务中,为减少操作麻烦,也可以先在其中一项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扣除不完的部分,再用其他分类所得依次扣除。对于分类所得不能扣除完毕的余额,还可以在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扣除。当然,如果个人经营所得、综合所得的税率高于20%,且捐赠支出能够扣除完毕,也可以放弃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但要注意,个人不论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与否,在90日后,均不得再行调整。

全年一次性奖金用于捐赠,用好“后悔期”

  【案例5】假设宋某2020年3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0万元,当年工资收入为10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3月为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宋某捐赠20万元,并选择在该笔奖金中全额扣除,未缴个税。2021年汇算清缴时,有人提出,宋某的捐赠扣除方案不好,此时,宋某是否还有机会进行“补救”?

  根据政策规定,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税,不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2022年1月1日前,个人可以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也可以不享受该政策。根据99号公告,扣除捐赠支出时,年终奖金比照分类所得处理,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扣除(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延期90日)。

  不过,年终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有一项特殊政策,即平时享受的年终奖政策,汇算清缴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统一办理汇缴。因此,案例5中的宋某还有一次“后悔”的机会,此时可以根据这一政策,对2020年3月已扣除的捐赠,在汇算清缴时再统一扣除。对于纳税人来说,应当了解、熟悉该政策,及时利用“后悔”的机会,在精确计算的基础上,选择更优方案。

多笔捐赠,享优惠需要统筹考量

  【案例6】王某是一个勤劳致富的“多面手”,从事多个行业,并且十分热衷公益。假设其2020年的主要所得和公益捐赠情况如下:(1)其兴办的个体工商户A查账征税,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2万元,捐赠4万元;(2)其兴办的个体工商户B核定征税,2020年应税收入为60万元,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捐赠2万元;(3)王某与2个朋友共同设立查账征税的会计师事务所C,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王某约定分配比例为40%,该事务所捐赠100万元;(4)王某与5个朋友设立查账征税的从事投资业务的合伙企业D,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王某约定分配比例为20%;(5)王某2020年取得稿酬所得100万元,无其他综合所得;(6)王某个人负担“三险一金”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7)2020年5月,王某还取得转让股权收入200万元,原值80万元。当月王某捐赠30万元,未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朋友告诉王某,这一系列捐赠扣除中存在不少问题,没有充分享受到政策优惠。

  通过计算和分析可以发现,王某由于对政策不熟悉,导致其捐赠没有充分扣除。根据政策规定,经营所得核定征税的,不得扣除捐赠支出;查账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的捐赠支出,只能在个体工商户层面扣除,不能“往外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约定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100%),量化为合伙人个人的捐赠支出。该笔捐赠支出可以先在经营所得中扣除,扣除不完的部分,可以结转到当年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此时发生捐赠所在月份已结束,甚至已超过90日,无法追溯到捐赠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

  案例6中,个体工商户A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2×30%=3.6(万元),其捐赠4万元,有4000元不能扣除,也不能结转到其他所得项目扣除;个体工商户B的捐赠支出为2万元,由于B属于核定征税,这2万元捐赠不得扣除,也不能结转到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

  王某在会计师事务所C中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40%=80(万元),扣除限额为80×30%=24(万元),其从事务所C中量化的捐赠支出为100×40%=40(万元),该笔捐赠可以从中扣除24万元,剩余16万元可以转入其他所得项目中扣除;王某在D合伙企业量化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6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60×30%=18(万元);由于稿酬所得对其56%征税,44%为免税收入,王某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56%-6-5-2.4=42.6(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42.6×30%=12.78(万元)。会计师事务所C的捐赠,剩余16万元未扣,加上其5月捐赠30万元,合计46万元待扣除。其中,王某从合伙企业D分回的利润可以抵扣18万元,剩余28万元,有12.78万元可以在综合所得中扣除,仍有15.22万元无法扣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王某2020年5月转让股权所得120万元,捐赠扣除限额为120×30%=36(万元),王某本可以将本月捐赠30万元在分类所得中进行扣除,由于当时未扣除,待到2021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追溯扣除,失去了扣除机会。

  基于上述分析,纳税人一定要深入学习和掌握捐赠扣除的相关政策,把握好扣除时间节点,防范因政策不熟悉而导致的无法扣除风险。此外,纳税人还应当注意,从时间上说,一般先进行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再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个人在分类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不完的捐赠支出,可以延续到综合所得中扣除,但对于综合所得中扣除不完的,难以退回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中扣除。纳税人有必要结合各项所得的收入情况、适用税率、捐赠数额大小等,进行统筹考量、综合把握,这样才能确保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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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4 08: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捐赠:6个CASE教你如何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原标题:个人捐赠:如何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中国税务被 2020年03月03日
作者:任子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以下简称“99号公告”)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支出既可在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从某种意义上说,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是99号公告的难点和重点。由于分类所得“按次”计税,且只能“按次”扣除捐赠支出,捐赠支出也只能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这与“按年征税”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扣除捐赠相比,政策要求更高、税务风险更大、操作更复杂。
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大多数人“不吃亏”
直观地看,综合所得、经营所得边际税率为45%、35%,高于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4项分类所得的税率20%,为此,有些纳税人不愿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更倾向于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这是一种误解。选择哪些所得项目扣除,重要的是看该项所得的实际税负,而非边际税率,特别是中低收入者,如果同时兼有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和分类所得,其在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可能并“不吃亏”。
案例1:任某2020年3月取得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原值20万元,当月捐赠5万元,其全年工资收入4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2万元,专项附加扣除1.2万元。任某一直犹豫:是在当月分类所得还是综合所得中扣除该笔捐赠更为合适?
为保证该案例的实用性,笔者对“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所取数值均比较低。任某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40-6-2-1.2)×25%-3.192=4.508(万元),适用税率25%,表面上看高于分类所得税率20%,但其实际税负为4.508÷(40-6-3-1.2)=14.64%,低于分类所得的税负20%,任某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更为合适。
案例2:张某是个人独资企业A的投资者,该独资企业2020年收入90万元,成本42万元,期间费用8万元,假定应纳税所得额为40万元。2020年3月,张某取得另一家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50万元,股权原值20万元,当月以个人名义捐赠5万元,张某究竟是在经营所得还是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此笔捐赠支出更合适?
就案例2而言,张某经营所得应纳税额为40×30%-4.05=7.95(万元),适用税率30%,高于分类所得的税率,但其税负为7.95÷40=19.87%,略低于分类所得的税负,其在分类所得中扣除该笔捐赠支出“不吃亏”。
实践中,全年综合所得毛收入和年度经营所得不超过40万元的个人,占纳税人总数的比重并不低,是中等以下收入阶层的主流。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如果本人同时有分类所得,在分类所得扣除捐赠支出并“不吃亏”。

分类所得中扣除,要在90日内取得票据
案例3:王某2020年的收入和捐赠情况如下:(1)4月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2)6月股息收入100万元;(3)4月5日,将原价80万元、市场价格200万元的房子捐赠给某基金会,由于办理房屋评估、过户等手续原因,当年9月10日才取得捐赠票据;(4)王某每月工资5万元,预计全年工资收入60万元,个人负担“三险一金”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王某4月的股权转让所得还能扣除该笔捐赠支出吗?
根据99号公告规定,王某以房产捐赠,允许其按照房产原值80万元扣除。王某4月股权转让所得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200×30%=60(万元),6月股息收入的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100×30%=30(万元);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60-6-4-2.4=47.6(万元),适用税率30%,捐赠扣除限额为47.6×30%=14.28(万元)。经中介机构指点,王某决定在4月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60万元,在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14.28万元,剩余的5.72万元(80万元-60万元-14.28万元)不能扣除,就不扣了。
此后,王某办理捐赠扣除退税手续时,税务人员告诉王某,因其4月捐赠后未能在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因此,不能在4月股权转让所得中扣除捐赠支出;但庆幸的是,王某6月还有一笔股息收入可用于扣除。最终,王某只好在6月股息收入中扣除30万元,在综合所得中扣除14.28万元。王某由于个人原因没有及时取得捐赠票据,导致少扣除30万元,多缴税6万元(30×20%)。
据了解,公益慈善组织收到个人现金捐赠后,一般能在24小时内开具捐赠票据,基本不影响个人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相应的捐赠支出。实践中,主要有三种情况致使捐赠人不能及时取得票据:一是个人多笔多次小额捐赠,年终统一索取票据,如果恰好当月有分类所得可以扣除,可以及时提请公益社会组织提前开票;二是个人发生一些大额定向捐赠,配套要求冠名权,这其中有协商、审批过程,耽误了时间;三是有些非现金捐赠需要与基金会履行资产评估、议价、移交等手续,资产的后续管理也需要发生一定费用,导致开票时间过长。
针对上述情况,为支持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保护捐赠人的税收权益,99号公告中出台了4项“接地气”的服务措施:其一,淡化分类所得“按次”征税理念,个人在一个月内取得多笔多项分类所得的,当月捐赠支出都可以从中扣除,这给纳税人增加了扣除机会;其二,个人捐赠当月未能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先凭银行支付证明扣除,在90日内拿到捐赠票据即可;其三,引入容缺理念,将个人取得捐赠票据时间延长至捐赠后90日内。在此提醒纳税人注意,90日是一个“硬杠杠”,个人超过90日取得捐赠票据的,视为另一笔新的捐赠,不得在当月分类所得中扣除,但可以在90日范围内的其他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年度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中扣除;其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此类多为小额捐赠,不再要求受赠机构为每一纳税人开具票据,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不用、少用免税或低税率分类所得扣除
案例4:吴某2020年5月主要所得和捐赠情况如下:(1)5月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2)5月转让住房收入200万元,税务人员按照转让价格的1%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3)转让“新三板”二级市场购买的股票,转让收入100万元;(4)取得某专著稿酬收入40万元,吴某无任职受雇单位,全年无其他综合所得,个人缴纳社保4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5)当月向某基金会捐赠15万元。
首先比较一下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的税负,据此选择扣除捐赠的所得项目。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40×80%×70%-6-4-2.4)×10%-0.252=0.748(万元),适用10%税率,低于分类所得20%的税率,吴某应优先在分类所得中扣除。
本案例中,吴某5月转让“新三板”股票收入100万元免征个税,转让房屋收入由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税,其征收率为1%,均低于综合所得的适用税率,故吴某在能够“扣完”的前提下,可以放弃在上述两笔分类所得扣除捐赠。由此,吴某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可扣除捐赠支出为40×30%=12(万元),剩余3万元可在2021年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已扣除或放弃扣除的分类所得,事后不得“后悔”
案例5:赵先生2020年主要分类所得和捐赠如下:(1)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当月捐赠20万元;(2)1月~4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收入3万元;5月后在B公司任总经理,每月工资10万元,假定赵先生当年负担“三险一金”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本案例中,赵先生1月在A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万元,预计全年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12-6-5-2.4)×20%-1.692=2.828(万元),适用20%税率。为此,赵先生决定在1月债券利息所得中先扣除部分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5万元(50万元×30%),当月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50-15)×20%=7(万元),剩余5万元(20万元-15万元)准备在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2021年3月,赵先生办理2020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发现全年工资收入的适用税率提高了,其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为(3×4+10×8-6-5-2.4)×35%-8.592=18.918(万元),适用税率35%,实际税负为18.918÷(3×4+10×8-6-5-2.4)=24.07%,远高于2020年1月已扣除捐赠支出的债券利息所得的税负20%。为此,赵先生有些后悔,要求将2020年1月已经扣除的捐赠支出15万元,统一调整到汇算清缴时扣除,申请向支付2020年1月债券利息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补税3万元,同时增加在年度综合所得中扣除的金额。根据9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已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捐赠支出,不再事后调整,税务机关据此驳回了赵先生的不合规诉求。
案例6:孙女士2020年主要分类所得和捐赠如下:(1)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当月捐赠20万元;(2)1月~5月在B公司任总经理,每月工资收入10万元,此后由于健康原因赋闲在家,无收入,假定孙女士负担的“三险一金”为5万元,专项附加扣除2.4万元。
孙女士1月发生捐赠支出,考虑到债券利息收入的税率为20%,当时本人预计全年工资120万元,预计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6-5-2.4=106.6(万元),适用45%税率。为了节税,孙女士1月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时,放弃扣除捐赠支出。次年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孙女士应纳税所得额仅为50-6-5-2.4=36.6(万元),适用25%税率,但捐赠扣除限额为36.6×30%=10.98(万元),捐赠支出“扣不完”,为此,孙女士提出在2020年1月债券利息收入中补扣捐赠支出10万元。税务机关根据99号公告有关规定,未同意孙女士的诉求。
99号公告规定,分类所得已扣除或者放弃扣除捐赠支出的,该笔所得不得因调整捐赠扣除事项进行后续调整。主要原因有二:
其一,突破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改革后,财产转让、财产租赁、偶然所得、利息股息红利4项分类所得,继续实行“按次扣缴税款、次月入库”方法,个人捐赠支出在分类所得中不能跨月扣除;
其二,操作难度大。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个人在取得分类所得当月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直接通过扣缴义务人扣除,是最为便捷的扣除方式。但是,对于个人当月不能取得捐赠票据的,只要能在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税务机关将通过“退税”方式满足纳税人的扣除需求。多数情况下,个人与扣缴义务人不在同一省市,其“一退一扣”需要原扣税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和新扣税地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协作才能完成,有一定操作难度。为此,99号公告将个人捐赠开具票据的时间延长至90日后,同时对分类所得中扣除捐赠也进行了适当限制,“有松有紧”,对个人在分类所得中已扣除或者放弃扣除捐赠支出的,原则上不事后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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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3-10 07: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如何判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备税前扣除资格?


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对于捐赠支出的态度,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

一是数量的限制,即扣除比例不能超标,如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是不能超过利润总额的12%,个人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是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二是方式的限制,即一般不认可直接捐给受赠方,通常要通过国家机关或者具备公益性捐赠资格的社会团体,且取得规定的票据方能扣除。

也有特殊政策:

一是间接捐赠,全额扣除。如企业发生的间接扶贫捐赠支出以及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捐赠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发生的向宋庆龄基金会等特定组织的捐赠支出、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间接捐赠支出等,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是直接捐赠,全额扣除。如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直接捐赠、全额扣除的政策之所以较少,根源在于税收征管的难度太大,税务机关无法分辨到底是捐赠还是避税,详见:

实务中,通过国家机关捐赠取得票据在税前扣除不成问题,比较麻烦的是通过社会团体捐赠,因为后者必须要有公益性捐赠资格,而这个资格需要每年由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一次。在此,给大家推荐一个方法快速辨别某一组织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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