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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向:青岛法院《新业态纠纷审判白皮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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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4 19: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新业态用工的政策规定不明晰,法律规定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法院判例是一个很好的风险指向标。


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在新冠疫情期间,发布了《青岛新业态用工纠纷审判白皮书》,白皮书中提到了新业态用工纠纷的类型、特点、主要问题,法院判决原则,新业态用工纠纷的发展趋势,纠纷的处理建议与对策。


该白皮书对灵活用工的当前的业务,以及今后的政策走向具有较重要的参考意义,优叔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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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山东地区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主要特征的新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为 22.6%。


青岛地区是山东省内新业态纠纷的高发区域,新业态用工纠纷案件数量占全省的 70%+。青岛中院以外卖、网约车、快递三种新业态行业的案件为切入点,以 2016 -2018 年青岛地区受理的新业态劳动争议案件为样本,写成了此篇《青岛新业态纠纷审判白皮书》。


一、新业态用工的模式

外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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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营模式:签订劳动合同的传统方式,在外卖平台已经不常见。


加盟模式:加盟公司负责招募、管理和报酬发放。


众包模式:骑手从APP领取任务,获得报酬,没有限制。


网约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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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平台提供车辆,司机为劳务派遣形式,有社保。


自有车辆模式:司机自有车辆,领取任务,获得报酬。


司机加平台车辆模式:司机租赁平台车辆,领取任务,获得报酬。


信息平台模式:平台只发布用户信息,司机直接与乘客结算,平台收取信息费。


快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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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模式: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为何要申请,请点击此处)


承包片区任务模式:个人从快递公司承包片区后,招募快递员,签订承包合同或不签订合同,管理松散。


二、新业态用工纠纷主要特点

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是要考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二是要考察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监督管理关系。新业态用工关系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用工主体边界界定模糊

新业态经济内部法律关系复杂交错,使得平台经济框架下,从劳动中获益的资本方不再单一,可能出现多个资本方共同受益的情况,造成用工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


2、劳动报酬支付形式多样

结算周期有:项目结算、任务结算、日结、月结。

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对象有:平台、平台公司的代理公司,劳务派遣公司、承包人、客户。

劳动报酬支付的多样性,导致纠纷争议事实与关系性质均难以判断。


3、用工方式灵活、人员流动性大

双方对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工作时间等约定不明确,对于劳动安全、劳动纪律、奖惩规范、劳动保护均缺乏规定。缺少工会介入机制,彼此之间束缚力较弱。

从业者在平台之间的选择性较大,工作存在短期性、临时性、灵活性的特征。平台经济不关注用工体系的统一性、延续性,缺乏成熟的商业模式和盈利路径,资本运作本身的不稳定性,导致从业者就业不稳定、职业发展持续性较差,人员流动性很大。


三、新业态用工纠纷中主要问题

用工性质的界定问题,也就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生产资料的定义问题,也就是交通工具是否算生产工具;

用工权益保障问题,也就是用工平台和用工方是否需要购买保险,是否要担责;

权责问题,也就是和客户发生纠纷劳动者是否要担责;

社会保险制度滞后问题,也就是社保的制度不能适应多样化的新业态用工状况;

政府的监管职能问题,也就是由哪个地方的政府管、怎么管的问题。


1、诉讼主体情况

以从业者为主。说明新业态用工关系与传统用工关系相比,虽然具有灵活性、多元性、松散性等特点,但从业者在劳资关系中仍然处于弱势,在纠纷发生时属于更易受到侵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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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岛法院的实践经验

1.严格把握用工关系的法律适用

青岛两级法院严格把握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从劳资双方的主体适格性、组织管理性、人身从属性认定出发,审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区分不同案件,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予以认定。


具体案例有:

2017 年审理的美团平台案件,并未认定美团平台的加盟商与从业者之间为劳动关系。

2018 年审理的曹操专车案件,根据劳务派遣公司为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从业者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2017 年审理的快递公司与从业者之间的纠纷,根据双方承包片区从业的事实,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关系。


2.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与工商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与工会对接职工权益保护问题,与劳动争议仲裁院建立案件研讨制度,院联合青岛大学法学院、青岛大学劳动人事研究院进行探讨研究。

上面的机制给企业指明了一条路:如何积极地参与规则的制定。


四、青岛中院给出的建议

新业态用工的趋势是:从业者数量将不断增加。双方关系日益复杂。新业态经济自身在探索用工规则机制。青岛中院给出了这些建议:


1、用工性质认定

对经济新业态模式下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要持谨慎的态度。既要维护劳动者的用工权益,也要考虑新业态经济的持续发展。


在确认劳资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时应进行实质审查,不能仅从双方的书面协议内容进行判断,要从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角度出发,对从业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业自主权内容等方面进行全面判断。


同时,要平衡新业态企业与从业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效率和公平,着眼于新业态经济的持续性发展。尊重市场发展规律,避免对用工关系的僵化认定而给新业态经济的发展造成过多的束缚,但也要引导新业态企业树立社会责任感,防止其利用法律漏洞规避责任。


2、社会保险制度重构

社会保险体系的发展应当顺应市场经济变化的需求,结合劳资双方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情况、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单个劳动力交换价值等标准,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对新业态经济中,符合传统用工关系模式的,应缴纳社会保险。


对于部分兼职从事新业态的从业者,其本身有单位为其投缴社会保险的,其保险形式可以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形式予以完善。


但新业态经济中,更多的从业者属于劳资双方法律关系不明确的群体,这部分从业者本身对其与新业态企业之间的用工关系就不清楚,签订合同、投缴社会保险的意识不强。


因此,对这部分劳动者,可以打破现有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紧密捆绑的社会保险机制,以单个劳动力交易价值为标准,也就是以劳动者完成单个交易任务为基数,进行投缴保险。


此外还可以比照第三人责任险的规定,对工伤险、养老险等险种强制从业者缴纳,以缴纳基本基数为就业、入职的门槛,并强制企业为从业者投缴相应的集体商业保险,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结合起来,对从业者形成多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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