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限制进出境物品案件定性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0]调字第28号 1990-07-06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据了解,目前一些海关在案件处理工作中,对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的理解有一定偏差,从而扩大了走私案件的定性范围。对此,总署拟下达关于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行政解释,并修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在此之前,请各关按以下两点掌握: 一、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暂限于两部分物品,即: 1.“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列名的物品。其中“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仅指麝香一种; 2.“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系指总署[89]署监二字第774号《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的通知》所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内第三、四、五类物品。 二、对于超出上述范围的海关限量、限值管理的物品,一般不宜认定为国家限制进出境物品。特殊情况,如拟按走私限制进出境物品处理,应逐案报我司核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