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97
  • Tax100会员 28027
查看: 339|回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署监[1994]420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1-2-23 10: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监[1994]420号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

署监[1994]420号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纺织品出口配额法规的有效实施,严厉查禁和处罚纺织品非法转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伪造、涂改纺织品出口许可证,逃避海关监管的,按照《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的规定,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伪报、瞒报出口纺织品货物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和地区,或者在出口货物中藏匿受限的纺织品,逃避海关监管和出口纺织品配额管理的,按照《细则》第三条(二)项和第五条(二)项规定,没收货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对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对申报出口纺织品,不能按规定提交合法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按照《细则》第十条规定,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纺织品出口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后予以放行。

  第四条:对申报出口纺织品的品名、规格、数量、销往国别和地区等项目申报不实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五)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货物不许出口。

  第五条:对申报出口在我国生产的纺织品(含来料加工的产品),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地名称。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细则》第十一条(五)项规定,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毁违反规定的标志。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条文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第五条 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法规,没有领取许可证件擅自进出口货物的,没收货物或者责令退运;经发证机关核准补发许可证的,处货物等值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五)进出境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价格、原产国别、贸易方式、消费国别、贸易国别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申报不实的。



点评

说的是  发表于 2021-2-23 11:06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