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摘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锡出口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4]5号]摘转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对锡(包括锡锭、锡砂、焊锡)的出口,不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现汇、易货、边境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均实行总量控制,纳入年度出口计划配额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出口锡砂均实行全国统一的关税政策。对所有地区(包括经济特区)和企业一律征收20%的出口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