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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5]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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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监[1995]838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1995-10-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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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重申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1995]838号     1995-10-20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04年0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大海关实际监管力度,有效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加工贸易渠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总署于1995年6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加强审批的紧急通知》(署监[1995]406号)。各关根据文件精神,加强了对敏感商品进口合同的审批,对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加强海关内部管理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一措施得到了国务院领导的肯定。为坚持三级审批制度,实行总量控制审批,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海关的作业程序,同时,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就加强审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进料加工进口敏感商品的审批工作。并积极做好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二、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批时限。各关要按照署监[1995]406号文的规定,从接受申报到办结审批手续最长期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对经营活动正常的加工企业,其合同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单耗确实难以在审批期限内核实清楚约,或因分关距总关的路途较远,可能影响加工企业正常生产的,可采取变通方法审批:由直属海关关长授权隶属海关关长审批,并办理加工贸易登记备案手续,同时报直属海关备案;或由隶属海关先用传真电报报直属海关初审,后补办正式审批手续。对采取变通方法的加工贸易登记备案,直属海关应有专人复核,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有权予以变更。

三、要注意收集社会各界的反映,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并报总署。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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