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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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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22 15: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监[1996]241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转发《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转发《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2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经贸〔1995〕2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燃料油的进口管理,海关严格凭有效许可证验放。
  附件:
国家计委等三部委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计经贸〔1995〕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下发后,各地方、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使成品油的进口管理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轨道。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燃料油(商品税号:27100040)进口管理和经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进口燃料油按照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5部委联合颁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国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按国家计委下达的燃料油进口配额数量办理“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即:属于国家计委授权有关部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口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委授权地方计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生产企业或物资系统公司进口燃料油应委托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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