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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6]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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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监[1996]727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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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易货贸易优惠政策停止后有关核销等问题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积极发展与原苏联各国经贸关系的通知》(国发[1992]33号)中有有关许可证和税收优惠政策今年3月31日已经到期,为解决政策衔接之间海关操作及原有易货贸易遗留问题,规范统一海关作业,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易货贸易合同进出平衡问题,由主管地海关负责统计汇总情况、核销、催补税款等工作。

  二、对易货贸易经营单位逾期不到海关核销的,已收取的保证金转为税款,不足部分应予催补。

  三、对进大于出的易货贸易经营单位,应督促尽快向对方出口货物,考虑到货源、季节以及对方国家的一些问题,允许核销期延长至1996年底,逾期还未达到进出平衡的,应当催补税款(按进口时的税率、汇率计算),经营单位交清税款后以核销结案。

  四、对执行专项易货出口经营单位已办理核销手册的,在核定的出口金额内继续由主管地海关审核,货主持手册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货物出口后,货主持报关单到主管地海关核销,达到核定的金额后,予以结案。对专项易货出口经营单位1996年4月1日新签订的出口合同,应报总署核准并按总署文件要求处理。
五、不论何种经营单位,易货出口属许可证配额管理商品或出口招标商品,应按规定交验有效单证。
                        
199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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