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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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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
文件名: 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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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进口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618号

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计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部委直属总公司,广东海关分署: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先后以《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7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发第206号)、《关于公布食糖、植物油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146号)和《关于公布橡胶、钢材等6种进口商品进口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第286号)公布了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公司名单(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见附件),为进一步明确上述文件中未涉及的特殊贸易方式进口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列方式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不受核定公司范围的限制,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口。
  (一)易货贸易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可根据易货合同,由易货公司自行组织进口。
  (二)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项目的外贸公司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自行办理进口。
  (三)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换回物资中,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以及以各种形式捐赠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项目承担企业或受赠单位自行组织进口。
  (四)进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除钢材外,其余商品的进口可由进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钢材进料加工进口请按《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钢材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办函[1995]47号)中有关规定办理。特殊情况需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五)来料加工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承担来料加工的企业自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
  (六)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二、经济特区的外贸公司进口特区自用的属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由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并公布。核定的公司应为经外经贸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

  三、各部委直属总公司经核定可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的,其二级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适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海关凭二级公司出具的有关单证验放。

  四、经核定的进口企业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手续。小麦、成品油、化肥、橡胶、羊毛、腈纶、棉花、食糖、植物油、烟草及制品的进口,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原油、钢材、胶合板的进口,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木材的进口,海关凭经核定的进口公司的合同验放。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 件   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

  小麦、原油、成品油、化肥、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烟草及制品、食糖、植物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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