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白]糖进出口加强海关监管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署监传[96]57号 1996-12-28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04年03月31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一些地区走私糖和非法进口糖又有抬头之势,为加强对原(白)糖进出口的海关监管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1995年、1996年原(白)糖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执行情况和两年来原(白)糖加工贸易的备案、原料进口、加工返销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并将清理情况按附表一、二的要求于1997年元月15日前电传,报海关总署监管司。(电传号:65195337)
二、加强对原(白)糖)的进出口海关监管 1.对原白糖的加工贸易按重点敏感商品进行监管。备案时严格按([95]监保传336号)和([96]监保传65号)的规定,审核经营单位的资信、加工生产和上年度实际加工出口等情况,按照署监[96]1077号文要求,严格审核单耗标准,对原(白)糖的加工进行专项核查、核销,对加工出口的原(白)糖要采取跟踪监管的措施,确保实际出口;对转关运输的原(白)糖,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防止走私违法案件的发生。 2.对通过一般贸易、易货、边贸和捐赠等渠道进口的原(白)糖,要严格凭有效许可证放行。
三、各关在原(白)糖进出口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总署报告。
监管司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一:
1995年原(白)糖加工贸易情况监管表 ----海关
内容 单位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各同备案数 份 备案数量 吨 实际进口数量 吨 核销出口合同 吨 合同出口数量 吨 结转核销合同 份 结转核销数量 吨 加工过程中和库存数量 吨 查获走私案件 件 查获走私案件数量 吨 经批准内销数量 吨 查获擅自内销数量 吨
附表二:
1996年原(白)糖加工贸易情况监管表 ----海关
内容 单位 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 各同备案数 份 备案数量 吨 实际进口数量 吨 核销出口合同 吨 合同出口数量 吨 结转核销合同 份 结转核销数量 吨 加工过程中和库存数量 吨 查获走私案件 件 查获走私案件数量 吨 经批准内销数量 吨 查获擅自内销数量 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