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外经贸厅(委、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丝类商品出口管理,根据国务院国阅[1996]198号《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第二次会议纪要》决定,从l997年3月1日起,将丝类包括蚕茧、桑(柞)蚕丝商品的出口报关口岸集中为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八个口岸。具体由吴淞海关、上海虹桥机场海关、浦东海关、宝山海关、外高桥保税区海关、广州白云机场海关、黄埔海关、皇岗海关、笋岗海关、成都海关、重庆海关、青岛海关、天津新港海关、大连新港海关、大窑湾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请各地认真执行,并积极配合,规范茧丝绸商品出口秩序,共同打击该类商品的走私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