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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税[2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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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署办税[2000]11号
文件名: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0-01-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刚果民主共和国适用优惠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署办税[2000]11号                            2000-01-10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的通知》([1999]外经贸非函字第723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贸易、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已于1999年10月16日签订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对原产于刚果民主共和国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此前多征税款准予退还。
  特此通知。

  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200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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