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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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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450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8-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外字[1997]422号
  全文有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大康地(深圳)有限公司生产经营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应否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1997]424号)称:“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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