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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团队
关于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7]28号 2007-12-31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对粮食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粮食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xls
1567738206445463.xls
2021-2-5 10:35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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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及其制粉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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