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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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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税委会[2008]17号
文件名: 税委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 2008-5-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税委会关于对磷产品征收特别出口关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委会[2008]17号            2008-5-14


注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5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所有贸易形式、地区、企业出口的磷产品,在现有出口税率的基础上,以出口完税价格为基础,加征100%的特别出口关税。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doc




1567736902835898.doc

29 KB, 下载次数: 60

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磷产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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