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150号 2008-10-14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外企业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业务,已经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外贸企业应在11月10日前按照该条规定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应在11月15日前按照该条规定申报退税。未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照有关规定按期申报退税。
二、区外企业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业务,按照入区货物的增值税法定征税率申报退税,并在申报表备注栏输入“TSJG”字样,税务机关审核无误予以人工挑过后办理退税。
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和出口报关单一一对应,编号由4位关区号+T+2位年份+5位顺序号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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