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各省属企业集团: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内资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投资项目所需进口设备进行免关税及抵免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国家自1997年开始实施的一项优惠政策。政策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省企业技术进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发挥了显著作用,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适用范围
1、项目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投资项目(简称内资项目)的免税确认工作。具体包括:
(1)经各级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内资项目;
(2)经各级政府或直属部门批准的内资项目(含原称技术改造项目);
(3)发展改革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内资项目;
(4)有关企业经授权批准的内资项目;
(5)其他内资项目。
2、免税范围
(1)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的内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进口设备金额,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抵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上述规定的内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抵免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关于免税确认应具备的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2、拟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3、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国家只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需同时附项目建设书文本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授权或委托审批的项目,另附授权或委托函复印件)。
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已签订的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6、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招标文件。
7、国家和本省规定需要说明或提供的其他材料。
8、拟申请免税的进口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六份,以上其余材料均一式两份。
三、关于免税确认的办理程序和办法
1、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地方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项目向省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2、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省直部门受理申请后,负责初审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省属企业集团项目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报告。
四、关于免税确认工作的几点说明和要求
1、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分省和国家两个层次。其中,限额以上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出具免税确认书。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出具免税确认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及批复文件中必须明确设备名称、台(套)数、用汇额等关于进口设备的主要情况,如果没有则由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出具补充说明。
3、免税确认是针对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单纯的设备进口不享受免税政策。
5、请各单位按本通知精神,于9月15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职能部门、联系人及电话告省发展改革委规划处。
6、对执行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及时与省发改委规划处联系。
联系电话:0791—6221004 传真:0791—62349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