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财政部近日发布《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主要明确了:一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二是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三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四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该公告的发布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和减免工作,有效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合法权益,也进一步减轻了我省社会和企业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