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55
  • Tax100会员 27943
查看: 489|回复: 0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4万

主题

4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0390
2021-1-24 1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21-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的通告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全文有效
  2021.1.20
  按照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于2021年1月1日上线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系统上线后,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将有所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业务办理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所有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核定险种和金额、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变更信息、停保等业务,统一由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一)以个人(灵活就业人员除外)或家庭户形式参保的缴费人请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参保单位,为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村(居)民、大中专学生及其他城乡居民办理上述业务的,不再通过税务机关或电子税务局办理,改为在“医保公共服务单位网厅”(网址:https://igi.hsa.gd.gov.cn/web/#/Index,账号与密码另行通知,切勿自行注册)网上办理或到我市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办理。
  二、缴费事宜
  (一)批量扣费。从2021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核定金额数据由医保经办机构传送到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划扣征收。
  税务机关于每月26日对当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进行最后一次批量扣费。为保障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应确保扣费银行账户在25日有足够金额,以备税务机关划扣征收。如因缴费人或参保单位扣费账户余额不足、账户状态不正常、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导致未能成功扣费的,税务机关不再补扣,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可于月底前通过“粤税通”微信小程序、“广东税务”微信公众号、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办理缴费。
  上线首月(1月),为做好相关工作,保障缴费人医保权益,税务机关将在1月26日、29日进行两次批量划扣,以确保有关款项到账。
  (二)委托扣费协议。新办登记的缴费人或参保单位,在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的同时,登记扣费银行账户并由医保经办机构在网上发起缴费人、税务机关、银行三方扣费协议的签订,委托银行划扣费款到税务机关。缴费人或参保单位无需另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
  原已委托医保经办机构扣费的个人或家庭户,以及原已和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三方扣费协议的经联社、经济合作社、村(居)委会、学校、福利院、敬老院等参保单位,无需重新签订扣费协议,由税务机关和开户银行通过后台批量处理。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办理流程调整后,不影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
  四、本通告由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各镇街医保经办地址电话一览表
  
  
  (注:经办地点可能会因机构改革与职能变更而改变,各参保人前往办理业务前请先致电确认。市医保中心也会根据具体改革进度实时公布经办地点。)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