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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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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1345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09]64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09]6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区国家税务局; 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9]646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09]646号
  全文有效
  2009年6月30日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实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区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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