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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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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3860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财非税[2015]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1-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非税[20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内财非税[2015]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月4日
  各盟市财政局、地税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征范围: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对按季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项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免征时间: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五、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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