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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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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3330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鄂府办发[2015]32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4-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府办发[2015]32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32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32号
  全文有效
  2015年4月1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全面规范我市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用地审批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牧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须经旗区级以上的国土部门统一审批。各级国土部门审批涉及占用或征用林地、草原、水面和滩涂时,须先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二、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各级国土部门在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办理占用土地手续时,应同时通知土地所在地同级地税部门。获准占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收到国土部门通知的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没有地税部门出具的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各级国土部门一律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和过户手续。
  三、强化土地税收信息管理。各级地税、国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国土、林业、草原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和检查中发现有少批多占、未批先占和批此用彼等违法用地行为时,应将相关信息按月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根据国土等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分户建立健全涉税土地管理台账,作为税款征收的重要依据。各级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类违法用地行为时,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国土、林业、草原管理等土地管理部门。
  四、完善临时用地退税手续。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地税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恢复验收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由所属国土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渔业、水保、环保等部门实施。
  各级各有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土地税收管理各项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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