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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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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52846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编号: 鄂府办发[2015]78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6-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府办发[2015]78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78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5]78号
  全文有效
  2015年6月25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全市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损毁耕地的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因污染、取土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临时占用耕地,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林地、牧草地(含其它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比照耕地管理规定执行。
  二、损毁耕地的认定
  因污染损毁耕地的,由旗区级(含)以上环保部门负责认定。因取土、采矿塌陷损毁耕地的,由旗区级(含)以上国土部门负责认定。
  三、建立土地税收信息管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取土等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国土部门在通知其办理耕地占用手续时,应同时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税部门。国土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政策,对未提供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占用手续。
  各旗区国土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对辖区内上年度因采矿塌陷造成的耕地损毁情况进行认定,并将损毁耕地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各旗区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污染耕地情况的,要及时进行认定,并在认定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耕地污染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依据国土、环保部门耕地损毁认定结果所载面积征收耕地占用税;地税部门在日常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污染、取土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情形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同级环保、国土部门。环保、国土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将损毁耕地的认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地税部门。
  四、规范临时用地退税手续
  纳税人要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地税部门凭国土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确认书,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土地恢复验收工作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具体由所属国土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草原、渔业、水保和环保等部门实施。临时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认真落实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各项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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