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重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等事宜的,应由原代开单位按照现行规定予以受理。 ” 该条文也并没有说下游企业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问题,只是对具体操作方式细节作的一些规定。事实上,个体运输户来税务局代开发票,谁会说,我还没提供服务但是先代开发票的?这一点,税务局也是没有能力在短时间内核实的。出于方便纳税人的需要,也只能先为其代开发票,但并不是认可先开具发票就是对的,先接受发票就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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