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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等部局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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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642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编号: 内财税[2017]1591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等部局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财税[2017]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等部局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7]1591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等部局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内财税[2017]1591号
  全文有效
  2017-9-22
  各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我区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我区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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