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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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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54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2018年7月5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以及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但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 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已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旗县新税务机构将逐级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制发《公告》,对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的基础上制发了《公告》。
  三、《公告》的生效日期以及适用对象?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实行分级挂牌。《公告》是对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的有关事项的明确,旗县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即适用《公告》。如,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新的呼伦贝尔市税务机构就要按照《公告》规定执行,但此时旗县税务机关尚未挂牌,因而暂不适用《公告》。旗县税务机关挂牌时,适用规则类推。
  四、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呼伦贝尔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五、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继续办理。以延期缴纳税款业务为例,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在挂牌前受理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挂牌后,由呼伦贝尔市税务局为纳税人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六、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挂牌后,原国税、地税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七、对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或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相对人等对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或呼伦贝尔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八、如何理解“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费征收等事项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办理原国税、地税同一税收业务事项,如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合并分立情况报告等,可能出现重复报送、多头办理的问题。为解决该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在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时,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同一涉税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九、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和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十、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十一、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呼伦贝尔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呼伦贝尔市国税局、地税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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