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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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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54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解决新机构执法依据合法性问题,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序号


发文时间


1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6.05.25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


   特此公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税务机关机构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呼伦贝尔市税务局决定对原呼伦贝尔市国家税务局、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正文不涉及机构名称调整等内容,仅涉及规范性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变化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且并无实质内容修改的文件,因文件标题、文号、主送机关是在文件制发时形成的客观事实,并不是执法依据,故决定对此类税收规范性文件列入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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